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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岛商标转让的流程与资料介绍
发布时间: 2024-12-19 11:17 更新时间: 2024-12-23 07:03

冰岛商标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将其在注册商标上的所有权利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包括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也包括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权。 转让商标后,原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成为新的商标权人。 根据《冰岛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应在申请之日起1年内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商标局有权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 对于已在中国商标局成功注册过的国际商标,如果需要将该国际商标转让至冰岛,应按照《商标法》及有关规定向商标局办理相关手续。转让时相关流程如下。

一、 提交申请书

1、转让申请书: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如果是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请同时附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个人的身份证等。

4、转让人和受让人名单: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在申请国际注册商标时,如转让人不是该商标的注册人,则受让人也应作为该商标的注册人。对于转让人是自然人的,如不能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则应当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相关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经我国驻该使领馆认证。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公证时一并提交,并应经过我国公证机关公证。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当附送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

二、 缴纳相关费用

1、转让费:以商标为注册商标,需要提交转让申请的,应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确认。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对转让申请的商品或服务范围进行修改。申请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并缴纳转让费用。转让费自商标局收取之日起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金额一次付清。转让人或受让人可以将转让注册商标的费用直接汇入商标局指定的银行账户。

2、申请规费:申请人应当向商标局缴纳规费,具体规费标准按照《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执行。

3、变更费用:申请人办理变更手续时,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并缴纳变更费用。如果需要增加或减少注册商标的,应在《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向商标局缴纳相应费用。

三、 提交证明文件

1、商标转让申请书。申请书应当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签字或盖章。

2、转让证明。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申请人或代理组织公证的中文译本。

3、转让人和受让人身份证明文件。如果是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如果是法人,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查询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是多个主体,需提交多个主体签署的同意转让的声明书。

4、如果是以企业整体名义转让商标,还需要提供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果是以个人名义转让商标,还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 公告

公告期为三个月。

申请商标转让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书、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一般由转让人或受让人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商标转让申请书》(一式两份,有代理机构的还需加盖代理机构公章)以及双方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并缴纳转让费。缴纳后商标局会出具《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一般由转让人或受让人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商标局收到《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后,在规定时间内发布公告,未刊登公告的,视为放弃转让申请。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时,若未附送权利证明文件,应当在转让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五、 下发证书

在商标注册证书的“注册人”一栏中,受让人与原注册人必须为同一人。

需要注意的是,在转让申请时,应在申请书中对申请人名称、商标图样、申请日期、申请号或注册号进行变更或修改。同时,需要将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名称、地址、商标图样等信息进行变更。

此外,如果转让申请有其它事项需要说明,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也应在申请书中予以说明。

目前冰岛没有加入《马德里议定书》,但冰岛已与欧盟签订了《商标互认协议》,该协议生效后,欧盟成员国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单一窗口”向欧盟商标局提交申请。中国企业办理冰岛商标转让业务时,可以直接向当地商标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六、 转让证书及相关文件的撤回和补发

(一)转让证书及相关文件应在商标局要求申请人补正之日起1年内向商标局申请撤回,经商标局同意后予以撤回;如未被要求补正,则视为已同意撤回。

(二)转让证书及相关文件的申请文件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完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字。

(三)申请人应在申请书中声明:“放弃申请”或“不要求注册”;并在商标代理委托书中声明:“放弃对本商标的申请”。如申请人未声明放弃,则视为已经同意转让;

(四)受让人在收到商标局发出的转让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商标局发出的转让通知书,或没有收到商标代理委托书时,可以要求商标局办理注销注册商标手续。

(五)对于原《商标注册证》遗失或损毁的,可向商标局申请补发,并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六)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事宜。具体事宜请向商标局咨询。

七、 转让后的续展

1.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12个月,如果权利人未提出申请,则商标将自动进入续展程序。期满未提出申请的,该商标将由商标局注销。但如果权利人在商标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没有提出申请,或者在期满6个月内没有提出续展申请的,则该商标将自动进入下一次续展程序。

如果权利人没有在宽展期内提交续展期申请或者提交了不被核准的续展申请,则该商标将被商标局注销。

联系方式

  • 电  话:15517851322
  • 联系人:平克曼
  • 手  机:13378428645
  • 微  信:15517851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