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注册的费用:7800元。
欧盟(EU)是欧洲联盟的简称,包括了除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意大利、卢森堡和西班牙之外的26个国家,总面积约达104.2万平方公里。
欧盟是一个由欧洲联盟构成的统一市场,成员国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等八个国家,在经济上保持高度的一体化。欧盟商标与其成员国的商标权利完全享有和行使,无论其在地理上是否相邻或在文化上是否相同。因此,欧盟商标也可被理解为欧盟成员国的商标。
根据《欧盟商标条例》规定,在欧盟任何一个国家提交的商标申请,均被视为在所有成员国的申请。
一、 申请
1.申请人资格:只有欧盟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在欧盟有住所或营业场所并对该商标的使用享有利益的外国人可以申请注册欧盟商标。
2.申请欧盟商标的商品和服务范围:申请人必须首先在一个欧盟成员国范围内选择一个或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每个类别可选择1-5个商品和服务项目,多选将被拒绝。
3.申请前的检索:申请人可以委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查询商标在欧盟各国的是否已经有人注册,或对即将注册的商标进行检索,以减少盲目性。
4.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提交申请表一份,附送委托书两份。
5.申请时间:7-10个工作日
二、 审查
1、审查机构:欧盟商标主管机关为欧盟商标委员会(CopyrightObject Board,简称 COBO)。如果欧盟商标申请不符合《商标条例》的规定,则该申请将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在六个月内提交复审,或者直接向欧盟法院提出诉讼。
2、审查周期:欧盟商标审查周期一般在3-6个月左右。
3、特殊情况:如果欧盟商标申请的内容存在不确定的因素或存在不清楚之处,或对某一申请人而言有歧义时,则会被请求补正。
三、 公告
欧盟商标注册申请提交后,商标局将在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指定的官方公报上刊登。该公告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注册公告,对申请的审查结果进行公布,并附送全部驳回和部分驳回的理由;另一部分为注册后的公告。对于注册公告,申请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该申请将获得注册。申请人在提出异议申请时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否则视为放弃异议申请,商标局将不予受理。
四、 异议
欧盟商标异议是指对欧盟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在公告期内无任何其他人提出异议,则该商标即被核准注册。
异议分为三个阶段:异议申请、异议答辩和异议复审。
异议答辩: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可提出答辩;
五、 核准注册
欧盟商标可以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文件,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1、申请人必须是经登记的合法企业;
2、申请人名称和地址,必须以英文或者法文书写并确保正确拼写;
3、需要保护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必须事先进行选择,可采用欧盟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分类表,也可另行提出小类申请;
4、与欧盟商标注册相关的其他信息,包括申请人名称、地址等;
5、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包括商标使用说明书);
6、如果该商标申请在一个以上成员国进行,则必须在所有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国提出申请,则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可以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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