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商标的申请基础,是指申请人在申请时商标在市场中所处的状态。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美国商标的注册申请有4种基础,分别是正在使用(use in commerce),意向使用(intent to use),国外申请(foreign registration)和国外优先(foreign priority)。下面我们简要的介绍下这4中申请基础的适用。
一、正在使用(use in commerce)
根据美国商标法,要使用“正在使用(use in commerce)”基础必须满足如下的要求:
1.商标申请中包含商标正在使用的确认申明,如果该确认申明未与商标申请同时提交,确认申明中必须确认该商标在商标申请提交日之前已经使用。
2.该申请商标在申请的商品或服务上的第 一次标注的日期
3.该申请商标在申请的商品或服务商第 一次投入商业使用的日期
4.表明该商标确实已经投入商业使用的样本
5.如果申请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不止一项(class),则每一项商品的第 一次标注日期和第 一次商业使用日期都必须标明
二、意向使用(intent to use)
如果使用“意向使用(intent to use)”作为申请基础,申请人必须证明他们有真实(bona fide)的意图使用该商标并提交相应的确认申明。如果该确认申明未与商标申请一并提交,则该申明并须表明自商标申请提交日开始,申请人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
三、国外申请(foreign registration)
针对申请人的相同商标已经在自己的国家注册成功,国外申请(foreign registration)为他们提供了基础,但必须达到以下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证明他们有真实(bona fide)的意图使用该商标并提交相应的确认申明。如果该确认申明未与商标申请一并提交,则该申明并须表明自商标申请提交日开始,申请人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
2.申请人的商标在自己国家已经注册并且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的证明,即注册文件的复印件等等证据。这些证明上必须表明申请人的名字,商标以及运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如果这些文件不以英文呈现,则还需要提供英文翻译。
3.如果证据表明在美国注册商标发布之前,申请人在自己国家的商标就会过期的,申请人必须提交证明注册更新并且在美国发布商标之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如果这些文件不以英文呈现,则还需要提供英文翻译。
四、国外优先(claim of priority)
如果申请人在自己国家已经提交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后基于在申请人国家获得的优先权在美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满足下列条件可以使用国外优先(claim of priority),注意国外优先(claim of priority)并不是独立的申请基础。
1.国外优先(foreign priority)基础只能用于申请人在自己国家提交相同商标注册申请后的六个月之内进行。
2.申请人必须提交在自己国家申请注册商标的日期,序列号和国家或者证明该申请是上一个被拒绝或被放弃的申请的延续,并且上一个申请没有获得任何权利,也不会作为优先权的声明。
3.申请人必须证明他们有真实(bona fide)的意图使用该商标并提交相应的确认申明。如果该确认申明未与商标申请一并提交,则该申明并须表明自商标申请提交日开始,申请人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
4.在美国商标被批准公布或注册之前,申请人必须建立分别是正在使用(use in commerce),意向使用(intent to use),国外申请(foreign registration)其中之一的基础。
对于国外优先(claim of priority)的规定非常复杂,简单的说就是申请人可以利用在他的国家已经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日期作为美国同样商标申请的优先日期。如果国内商标注册成功则美国也会相应的批准注册。如果国内申请被拒绝,那么美国的申请也会被拒绝。
无论通过哪种基础进行申请,其实围绕的问题都是“实际使用”,因此,无论期望通过哪种基础进行商标注册申请,越早将商标投入使用对申请人越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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