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品条码系统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是负责中国商品条码系统的业务主管单位)和各级地方商品条码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条码的注册、使用和管理)共同组成。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是负责中国商品条码系统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建立统一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统一受理和分配厂商识别代码、编码标准、数据格式,组织、协调全国的系统注册和使用工作;指导地方商品条码管理机构对厂商识别代码、数据格式等进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系统注册和使用工作。
一、 申请条件
申请一标多类、一标多品牌、一企多标,都需要有营业执照,并且公司成立1年以上,注册资金在200万以上;
需要提供:1.公司名称,2.注册地址,3.营业执照经营范围,4.公司法人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如果是申请国际厂商识别码(GS1)的话还需要提供:1.国际物品编码协会(GS1)授权机构的委托书;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加盖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4.加盖公章的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 申请材料
(一)《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申请书》(填写附件);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申请加入中国商品条码系统的生产商或者授权生产厂商的相关资料;
(四)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注册手续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不受理个人申请。
申请加入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应在商品包装上使用《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申请书》中所列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注册时,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办理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商品条码申请手续,并交回原厂商识别代码副本。
三、 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分支机构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
3.分支机构对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规定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将有关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4.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准予注册通知书;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注册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5.申请人在收到准予注册通知书后2个月内未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将注销其注册证书并通知申请人。
四、 注意事项
1.商品条码系统的成员必须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批准。
2.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应按《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令第5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批准的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应在其产品上加注中国商品条码符号;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批准的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应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注册并获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但不得在其产品上使用中国商品条码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