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是世界上知识产权保护水平zui高的国家之一,日本专利申请的数量多、质量高,专利审查严格、高效,在国际上享有较高的声誉。日本的专利制度在国内和国际上都有很高的知 名度。
本文旨在介绍日本专利申请流程、审查程序以及与国际专利申请相关的内容,并通过一篇文章简单介绍日本专利申请所需提供的相关文件。本文主要以 IPC分类为基础,着重介绍日本专利申请流程和审查程序中所需提供的文件,以期为有意向日本申请专利或寻求保护的国内企业提供参考。
一、 概述
日本现行专利制度是在《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基础上建立的。日本现行专利制度分两大类,即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通过申请发明专利来获得保护;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通过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来获得保护。
日本现行的《专利法》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日本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在申请流程、审查程序以及与国际专利申请相关的内容上均采用《巴黎公约》和 TRIPS协议规定的要求。在审查程序上,日本采取“实质审查”和“初步审查”相结合的制度。
二、 申请流程
1、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日本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要求保护的发明名称、发明人姓名、申请人姓名、地址等。申请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也可自行办理。
2、审查程序:日本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如果审查意见认为可以授予专利权的,将会予以公布。
3、实质审查:日本专利局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包括对权利要求书的审查和对说明书的审查,如果审查意见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将会予以驳回。
4、授权与公告:日本专利局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授权或驳回决定后,专利申请文件将被公开。自公布之日起1年内,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局提出要求实质审查员对其权利要求进行修改的请求。在此期间内,申请人可以提出驳回请求。
三、 申请资料
1.专利申请文件,包括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书;
2.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内容的技术说明书,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和使用效果;
3.提供发明人、申请人和共同发明人的姓名以及申请人的名称;
4.提供发明人出具的有签名的委托书,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应附委托书。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代理人姓名,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章。
5.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保护的内容,同时还应当写明对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以及对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在技术上有重要意义的其他技术特征。
6.附图说明,应当在每幅附图中都标注出该附图所表示出来的内容,并且需要至少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中所显示出来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四、 审查程序
日本的专利制度分为两种:
1.非保密审查:在申请后的6个月内,在公开以前,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必须向专利局说明其发明的内容,否则申请人会被视为放弃了该专利申请。
根据日本《专利法》第38条,申请人提出的非保密审查要求必须在申请日起满18个月内向专利局提出。同时,按照第40条,如果发明人或申请人在收到审查意见后5个月内未提出反对意见,则视为放弃了非保密审查的要求。
由于日本对发明专利申请采用书面形式审查制度,因此一般情况下,申请人或发明人不能直接向专利局提交文件,而只能通过向日本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的方式提出专利申请。此外,根据《专利法》第48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必须在提交后的一年内提出。
五、 驳回与修改
日本专利审查部门在审查发明申请时,如果发现申请文件中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会发出驳回通知书。如果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可以向日本专利审查部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申请人可以提交修改申请。日本专利法规定,在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未提出复审请求的,视为放弃该申请。如果申请人提交了修改申请,则不能再以驳回为理由提出复审请求。
如果申请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审请求或提出申诉,则视为放弃该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经过了公布阶段的申请而言,如果提出修改申请,则必须先公开。
六、 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
与我国不同的是,日本对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并不十分强调权利要求的顺序,而是强调其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的关系。日本专利法规定,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只允许有一个独立的权利要求,如果对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那么在申请文件中必须首先处理这一部分,而不是先处理其他部分。此外,日本专利法规定,在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的情况下,该独立权利要求必须写在zui前,即要写成第 一项。而在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存在两个以上独立权利要求的情况下,必须首先处理这两个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的关系。由此可以看出,日本专利法规定了“先申请原则”。如果在先申请日之前没有提出过申请的情况下,则不能引用此原则。
七、 与国际专利申请相关的内容
在日本,申请人可根据《专利合作条约》(PCT)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向外国申请专利,并根据外国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然而,由于 PCT或巴黎公约所规定的请求手续比较繁琐,因此许多日本申请人选择通过单一国家申请程序获得日本的专利保护。
与 PCT和巴黎公约不同,直接向日本专利局提出申请时,需要向专利局缴纳申请费和申请附加费(包括优先权要求费)。具体来说,申请人必须在提交日本专利申请时,指定一个国家作为优先权要求国家(优先权要求国)。指定的优先权要求国必须至少是一个《专利合作条约》的缔约国(包括中国、韩国、印度)或巴黎公约中指定的国家(巴黎公约成员)。
向日本专利局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必须在指定的优先权国中提交一份日本专利申请文件副本。如果申请人希望获得授权,则必须将一份日本专利申请文件副本交给专利局。如果该副本未被接受或被拒绝,申请人应向专利局提交一份副本说明不接受此申请的理由。如果该副本被接受或拒绝,则专利局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以上就是日本专利申请的流程与资料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我们将针对您的问题作出详细专 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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