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尔兰作为欧盟的成员国之一,是欧盟国家中的知识产权保护zui完善的国家之一,自2016年2月1日起,爱尔兰开始实施新的《商标条例》。新《条例》在欧盟商标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
在《商标条例》中,爱尔兰政府对商标的保护力度可谓是加强了不少:不仅要求申请注册商标时需要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资格证书等文件,而且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也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其中,对于未注册商标转让时应提交的文件以及应符合哪些条件都有明确规定。本文主要就转让过程中所需提交的文件以及程序进行详细介绍。
一、 转让类型
1.转让注册商标(Registered certificate of institution):指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商标权人将其商标权转让给他人。
2.转让未注册商标(Registerednon-registration):指已申请但未注册的商标,该商标未在商标局进行注册,而是处于闲置状态。转让人可将该商标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他人,也可按《商标法》规定,将该商标注销。
3.申请中的商标转让(Application in performance):指已经申请但未获准注册的商标,或者已获准注册但未注册的商标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由受让人继续使用。
4.共同许可(Mutual licensing):指商标权人共同许可他人使用。
二、 商标转让前的准备
1、需转让的商标必须是在注册有效期内的商标;
2、若商标名称与他人的已注册商标名称相同,则该商标不得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冲突;
3、如果拟转让的商标是未注册或申请中的商标,则该商标必须在申请日之前至少一年在爱尔兰使用过,并且该商标必须在爱尔兰使用至少两年以上。如果拟转让的未注册或申请中的商标已经超过上述时间,则该商标不得与他人已注册或申请中的商标冲突;
4、如果拟转让的未注册或申请中的商标已经被他人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则该转让可能会导致该商标权归于无效。
三、 商标转让手续办理
1.首先,需要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并提供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
2.其次,商标局会在5-8个月内将转让申请递交给各国的商标主管机关进行审查,并向申请人或受让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商标局会在《商标公报》上刊登注册商标转让公告。
3.zui后,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商标局会正式向申请人或受让人颁发商标证书。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商标条例》中未规定转让申请必须在公告期内进行,但《商标条例》第12条规定:“如果受让人在收到转让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转让费用或完成注册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因此,受让人如未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的,转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应的转让费。
四、 商标转让合同的签署与登记
当转让人和受让人已经签署了转让合同,并由双方在合同中签字盖章时,双方即完成了转让合同的签署,也意味着双方已完成了对该商标的转让。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未注册商标转让中,应先获得注册后再进行转让。
当受让人已经签署了转让合同并完成了转让之后,双方应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当然,如果转让人已经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则该商标的所有人即成为该商标的所有人,而不是受让人。受让人自该商标的所有人成为该商标所有人之日起即拥有该商标的全部权利。而转让人在完成转让后应尽快到国家商标局办理该商标的变更登记手续。若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则受让人不能对该商标享有任何权利(包括转让权)。
五、 审查及公告
1.商标转让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后,即由爱尔兰知识产权局向申请人发放《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向其公布。申请人可在《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上注明的指定日期前申请办理转让手续。
2.自《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如不发生转让,转让即为有效;否则,视为无效。对于转让行为,如果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则无需进行公告;如果涉及第三人利益,则须对受让人进行公告。在公告期间,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公告期为3个月。如果受让人提出异议,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决;如果受让人同意,则可以对受让人进行公告;否则可以不进行公告。
3.当未注册商标转让手续完成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向双方发出《商标转让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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