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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丹麦外观专利需要的流程
发布时间:2024-11-22

丹麦是一个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是欧盟成员国之一。丹麦与中国缔结了双边知识产权保护协定,自2003年起开始实施,但知识产权保护不分国家和地区。

丹麦的外观设计法律体系相当成熟,由《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法案》(KBA)、《工业产品设计保护法》(KBA)、《工业产品外观设计保护法》(KBA)等组成,对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保护。本文将对丹麦外观专利的注册流程做简要介绍。

一、 申请要求

申请丹麦外观设计专利的要求相对简单,申请人只需提供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即可。与中国相比,丹麦的外观设计保护范围更加广泛。产品包括任何物品,从个人物品到汽车、火车等大型交通工具以及工业设备等。

如果申请的产品属于“功能性”或“功能性特征”,那么该外观设计不能被保护。根据丹麦专利法,功能性或功能性特征通常指:“与功能有关的产品形状、图案或颜色组合”;“与功能有关的产品类型(如包装、容器、配件、零件等)”;以及“与功能有关的产品材料、零部件、组件或组件组合”。但是,如果申请人想保护一些非功能性特征,可以提交以下材料:1.与该产品功能有关的用途;2.在产品中实现该用途的方式;3.为了实现该用途所需的zui小功能;4.该用途是已知或已知的;5.在技术上实现该功能所需的zui佳方式。

二、 审查过程

丹麦的专利审查遵循“先申请原则”,即申请人首先向国家专利局提出申请,待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再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另外,根据 KBA的规定,丹麦的专利申请分为“基础申请”和“审查申请”,申请人可以随时选择提交“基础申请”或者“审查申请”。

由于丹麦的外观设计具有高度的公开性,且不允许公开后的专利撤销,因此在提交外观设计的基础申请时就需要对其进行保密,这也是丹麦外观设计审查制度的一大特点。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需要向专利局提交一份“保密声明”,并将该声明、专利文件等内容交由审查员审阅。如果审查员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保密声明”有不合理之处或者有其它缺陷,则可能会对该外观设计专利作出撤销决定。

三、 授权条件

丹麦外观设计申请授权的基本条件有:

1.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即能满足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的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使用的外观设计相同或基本相同;

3.权利要求必须清楚、简要地描述外观设计;

4.权利要求应包括可识别的产品特征和预期应用,并应根据所选择的主题进行描述;

5.外观设计应与所要求保护的产品类型相一致,并且应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使用的产品相一致;

6.如果产品是由多个不同部分组成的,则可使用与所要保护外观设计相关的图片,但其不能超过20张。如果该外观设计是由多个不同部分组成的,则应至少使用一张图片。在进行授权审查时,如果发现不符合上述规定,则要求申请人对申请进行修改。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应当至少包含一项特征,并且不能超出所要求保护的产品类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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